商业银行破产清算不同于企业破产,采用接管终止方式,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清偿顺序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费用、社保费用、税款和普通债权,如资金不足则按比例分配。
商业银行在面临破产清算时,并不会像企业破产那样一倒闭就意味着倒闭,而是称之为终止和接管。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当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接管结束后,接管组织应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把经营管理权交还给商业银行。
在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清偿的顺序为: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费用,再是其他的社保费用和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的破产债权。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商业银行破产清算的顺序不同于企业破产清算,是一种特殊的接管终止情形。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与企业破产不同,被称为终止和接管。根据《商业银行法》,在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并恢复正常经营。接管结束后,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将经营权交还给商业银行。在商业银行破产清算中,清偿顺序包括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则按比例分配。这是一种特殊的接管终止情形,与企业破产清算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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