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下列程序:
1.对执行异议形式要件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接受执行异议后,首先要审查执行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对执行异议的实体审查。即对异议理由成立与否进行审查。
3.合议讨论,报院长批准。执行异议不必经诉讼程序裁判,而将处理执行异议的权力授予执行机构。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处理是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合议讨论,并应报经院长批准。
一、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是否停止执行
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且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法院强制执行期限过了怎么办
超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的,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法院立案后视情况而定:如果虽超过执行申请时效,但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则法院仍可以依法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对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则需由法院对该异议进行审查:1、如果申请执行时效的有中止、中断情形的,或未超过二年执行申请时效的,则异议不成立,应由法院继续执行。2、如果异议成立的,则由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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