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按省苏价[1996]156号文件收取,每人280元;(二)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三)申请复查和重新鉴定的,鉴定费和必要的医疗检查费由申请人垫付,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四)确认停工留薪期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大体轻伤分为颅脑、脊髓损伤,面部、耳廓损伤,听器听力损伤,视器视力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盆部及会阴损伤,脊柱四肢损伤,手损伤,体表损伤,其他损伤等。具体的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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