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在一个债务的时候可以存在几种担保的关系,比如说抵押权,比如说质押权,再比如说当保人进行担保。而在这个顺序中,抵押权是具有优先的权利。
一、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吗
同一债务存在抵押权和其他担保权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所以抵押权优先于保证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二、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注意什么
法定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效力,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或请求人民法院以该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受偿,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该工程的约定抵押。这效力表现为一种溯及力,也就是说发包人将该建设工程向其他债权人进行抵押时,无须征得抵押权人(承包人)的同意。但一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未按约定付清工程款,此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发包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抵押权。
2、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该工程的转让。这效力同样表现为一种溯及力,即发包人(开发商)可将在建工程进行出售、转让,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它不同于一般抵押权,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必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但是,法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承包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条件一旦成就,其效力及于所出售、转让的房屋。
3、优先受偿的效力及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我国破产法(试行)第28条第二款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如果发包人发生破产,作为法定抵押权的“该工程”也应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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