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4月26日,方先生与朱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销售中介协议》,约定方先生购买朱先生拥有的水城路一套房屋,价格270万元,定金10万元;
<2。双方同意按此条件在20天内与对方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金。双方还约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于10日后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签订后,方先生向朱先生支付了10万元定金。&4月29日和5月29日,中介公司安排双方签订合同,朱先生委托他人来到现场,明确表示拒绝签订合同。6月13日,双方再次见面,朱先生当面拒绝签订合同。方先生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朱先生在法庭上辩称,他和方先生没有改变签订正式合同的时间,中介公司也没有安排双方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5月29日,他将朋友委托给代理公司,并明确表示因超出约定期限而拒绝签订合同。6月13日,方先生想按原价买房,而朱先生则表示,由于合同期已过,房价上涨,双方应该重新协商,但协商失败。因此,与易方先生的说法不同,他不同意退还定金。6方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中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称迟迟不签合同是由于朱先生住院所致。之后,朱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卖房,拒绝双倍返还定金。法院查明,3月6日至4月30日,朱先生因胆结石住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方先生一直积极要求履行,朱先生则没有。结合双方签订《中介协议》后本市房地产市场的总体市场情况,方先生声称,延迟签约日期、未能签约是朱先生造成的事实可以认定,方先生没有过错。根据押金的处罚,方先生要求双倍返还押金共计20万元的主张应予支持。三方签订中介合同后,被告单方面要求变更约定的合同条件。在未与原告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仍应按原合同条件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被告未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规定。考虑到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已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赔偿,原告对被告赔偿因房屋上涨造成的价差损失的具体索赔金额未作明确说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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