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委托协议书要写明委托人以及受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其次,委托人应该写明哪些事项是授予受托人办理的,受托人的权限又有哪些?
第三,双方约定好委托费用以及支付的方式等。
最后,写明委托的期限以及受托人是否有转委托权的权利。
签订委托协议的时候,购房者还应该认真了解各项条款,比如付款方式,经纪公司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差价如何处理等问题都要考虑在内。必要的情况下,售房者还可以请律师或者房产公司的朋友帮忙把关。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大部分的二手房交易的委托人都是通过中介和对方来联系的。所以,双方约定好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也是通过委托人和中介公司签订合同来约定的,这样就会造成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让中介公司占有优势地位,很有可能制定出一边倒的合同条款。等到最后发生纠纷的时候,委托人虽然认为吃了亏但是已经签了字也就只能吃哑巴亏。在这里,委托人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任何的合同条款对自己都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对于一些无效条款,委托人要敢于反抗,不能任由中介摆布。
那么,哪些情况下,委托协议是无效的呢
1、自己交易条款
中介公司与委托人设定一个交易的底价并约定好在中介公司向委托人支付了该底价后,中介公司即取得对房屋的处分权。如果中介公司不愿意按照底价成交时则有权解除当事人的委托。
这样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利用自己的地位人为地将买卖双方隔开。在交易行情高涨的时候,中介公司就可以将房屋顺利出手,最后赚取买卖差价。在交易行情低迷的时候,中介公司就会以无法成交为理由终止合同。这样看来,中介公司就可以很轻易的将风险推给委托人。
其实,作为委托人,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打破这种被动的局面居间人仅限于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无权与委托人直接进行交易。此时的房屋中介就是居间人,因此签订这样的条款就违反了《民法典》,属于无效条款。
房价上涨的时候,售房者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利宣告中介公司的购房行为是无效的,并且可以收回房屋再次出售。房价大幅下降的时候,购房者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同样可以宣布中介公司的售房行为无效,并且可以收回购房款以购买价格更为便宜的房屋。
2、无效果付酬条款
所谓无效果付酬条款是指中介公司与委托人的约定未达成的时候,委托人也应当向中介公司支付一定的报酬。在实践中,中介公司会事先收取委托人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约定交易不成功也不退还保证金。很多委托人认为自己交易失败预交的保证金是肯定拿不回来的,所以也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其实,交易失败的情况下,委托人有权拿回交易保证金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因此,根据规定,这种无效果付酬条款也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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