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青年在路上骑摩托车行走时,与一只狗相撞后,因摩托车损坏修车时与狗主人发生矛盾后,后又纠结他人发生厮打,将狗主人及其弟弟双双打伤。4月27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2009年2月21日10时许,范小中在遛狗时,王小良骑摩托车从此路过,与范小中的狗相撞,摩托车损坏,后双方协商修理摩托车。因言语不和,王小良纠集樊瑞宝等人与范小中及其哥哥范大中发生厮打,王小良将范大中打伤,被告人樊瑞宝等人将范小中打伤。经法医鉴定,范大中左侧筛板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范小中左肩胛骨骨折,左锁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瑞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自行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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