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自汉寿县丰家铺乡返回朱家铺镇。当其沿公路右侧行驶至被告王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路段时,遇王某饲养的狼狗从厂里放出来到公路对面的荒地大小便,狼狗横穿公路时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从公路的右边侧翻到公路的左边,致杨某受伤,构成8级伤残,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174028.15元。
按照杨某的叙述,当时他是骑摩托车回家,快到被告经营的木材加工厂门口时,他突然发现一条大狗从厂门里面冲了出来,来不及刹车的他跟狗迎头撞上,他当即倒地,而狗立马跑掉了。杨某认为,狗突然冲出致人损害,完全是狗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所致。
但是狗主人王某的说法恰恰相反:这条狼狗平时都是关在厂内的,但狼狗也有个习惯,就是每天晚上7点左右都要到厂门外的路边空地上撒尿。那天正在撒尿的狗遭遇了“飞来横祸”,是摩托车从后头撞上了狗。王某认为,狗虽跑到了路上,但并未撞到骑摩托车的人,反而是摩托车车速过快,撞到了狗,才使得杨某受伤的。
无证驾驶减轻狗主人的赔偿责任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经过审慎的查明,认为虽然被告王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杨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原告杨某系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令被告王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杨某36539.54元。
本案中,被告王某对其饲养的狼狗管理不善,放任狼狗窜上公路,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对其饲养的狼狗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杨某当晚7时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应当随时注意观察路况,预见性驾驶,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原告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严重违反安全驾驶义务,当遇被告饲养的狼狗窜上公路时,应急处理不当,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法院认定由被告王某承担原告杨某合理损失的25%,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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