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期间,租赁物损坏的由过错方或违约方担责。如果是由于承租人保管不善、不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等过错而造成的,由承租人来担责;如果承租人是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损坏是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担责,一般由出租人承担维修责任。
一、什么情况下要扣租房押金
要扣租房押金的情形有:
1、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
2、承租人没有定期缴纳租金,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的,出租人有权从押金里扣取承租人应当缴纳的租金;
3、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的物品。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否能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可以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具体如下:
1、承租人违反约定的方式,或者不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
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4、未经出租人同意,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三、是否能拒绝房东看房
租客在租赁期间可以拒绝房东看房。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并在租赁期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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