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后可以做工伤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治疗后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3、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相关信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骨折工伤鉴定标准
五级,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六级,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七级,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八级,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九级,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十级,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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