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救济
1、行政复议:
申请人——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
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
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期限——
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
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
复议申请书。
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
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2、行政诉讼:
受理的三种情况: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对行政复议不服。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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