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节选)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管理,现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注册公司,规范公司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司法》和《条例》有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改变。不得超出《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范围设置登记条件和登记程序。
二、建立有关公司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备案制度。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本地区发布的有关公司登记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于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备案。对原来已经发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于1997年7月1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备案。
三、对本通知下发前发布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法规、规章不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建议当地人大、政府进行修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公司法》和《条例》规定的,应予纠正。请各地将清理情况于1997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企指字〔1996〕第12号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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