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3)批准证书的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4)批复的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5)公司章程一份(盖公章);
(6)合同一份(盖公章)(此项只有中外合资公司提供);
(7)企业财务制度一份(盖公章)。
注:
(1)资料中需提供复印件的,请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原财政登记证正、副本如有遗失,请书面说明情况,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企业如有遗失,请书面提出补办申请,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然后到现注册地财政部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重新填写。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流程
1、申请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2、审批
外资企业法第6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对设立外资企业的审批做了具体规定。
3、登记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申请开业登记的外国投资者,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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