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要提交的资料如下: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或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应提交的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投资人调整的,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后的投资人仍使用原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名称的内容,并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四、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2)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3)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1)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3)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4)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5)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例如: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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