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条件如下:
(一)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市)+字号(商号)+行业(或者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二)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如深圳多有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七)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新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证明(附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股东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若投资额超过注册资本的50%且未超过净资产的50%的,请提交净资产的验资报告。
二、公司申请变更冠省名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1)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证明(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出证专用公章)
(5)原登记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报告。
注:4、5两项为市、县工商登记的公司申请变更冠省名的公司名称时必须提交。
三、原冠省名的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委托代理人证明(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文件;
(5)企业章程
(6)登记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报告。
注:4、5两项为市、县工商登记的企业申请变更冠省名的企业名称时必须提交。
《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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