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核准规定
企业名称核准规定如下: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内容的文字。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3.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5.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6.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二、核准企业名称需要哪些资料
核准企业名称需要以下资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名称核准怎么办理
企业名称核准办理如下: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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