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卖方不应返还其定金昨日案件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去年9月底,房女士和林先生、薛小姐签订合同,购买其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并交纳了2.5万元定金。同月30日限购令骤出,房女士称自己作为已购买二套房产的深圳户籍居民,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双方闹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政府规定9月30日之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定金者,可凭银行转账凭证办理过户,因此房女士没有被限购,其行为构成违约,卖方不应返还其定金。房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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