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均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按事实处理结婚。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前通知其补办婚姻登记,不补办婚姻登记的,视为解除同居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符合婚姻实质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1)在夫妻名义下,双方应与夫妻相称,这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来确定。(二)公开同居生活这种同居必须公开,即双方不隐瞒,双方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必须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即对外公开。如果是秘密的,就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最多只能认定为通奸,通奸在法律上不算重婚。(三)群众也认为自己是夫妻,这是国家是否承认事实婚姻的问题。事实婚姻不被国家承认,但在一定条件下,事实婚姻可以得到承认。希望大家看完这篇文章后对事实婚姻有一个更好的了解。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想更有效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可以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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