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阐述了结婚登记对于婚姻合法有效性的重要性,以及在不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婚姻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此外,还提到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的情况。
没有领取结婚证就举办了婚礼,这在法律意义上并不被视为结婚。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但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认定标准是什么?
事实婚姻认定标准是指在法律上认定夫妻双方是否已经结婚的依据。通常情况下,事实婚姻认定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标准:一是双方有共同生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事实;二是双方有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三是双方互有经济扶助的事实。如果满足上述标准,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需要注意的是,事实婚姻在中国大陆地区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普遍认可。
综上所述,结婚登记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而事实婚姻则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全文68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