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登记注销一般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患病、年老不便行动等,可以提供授权书以及相应证明,经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不亲自到场。
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的证明,个人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立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文,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
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书面约定为原件;
1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账证明,原件。
二、去哪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但是由于各地政府工作安排存在特殊性,并未将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明确归属于各地国土部门,而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
因此,在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完毕前,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仍应当在原登记机构办理,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完毕后,各地可在该指定机构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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