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物业费收取的规定为物业服务收费遵循的是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水平相吻合的原则。根据不同物业具有的不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费的收取金额。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荣成出台物业管理办法物业代收费业主免手续费
2日,记者从荣成市了解到,经过修改和补充,自11月1日起,新版的《荣成市物业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1998年10月12日发布的《荣成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据了解,《荣成市物业管理办法》是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荣成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办法》共分七章、九十一条,对新建物业及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及业主大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在业主及业主大会方面,新办法规定,只要业主已入住面积或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或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比例达到25%的,都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并可连选连任。在新建物业方面,新办法新增了新建物业要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的规定,即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3%的比例一次性向市物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账户缴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市物业主管部门将与分部工程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另外,在市民关心的物业代收费的问题上,新办法明确规定,水、电、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代收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而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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