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未出资就签发出资证明书的问题是什么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享有权益之象征性文件的出资证明书,它是一种以法定兼具形式性质的具有重要影响力之证券文件。与之对比,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呈现出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将所有资本划分为股份的特征,然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各位股东依然对于各自所提供的资金份额有所贡献,形成了各自的出资额度。在这个背景之下,一种用以记录和反映各股东出资情况的法律文书便呼之欲出——那便是所熟知的出资证明书。部分学者亦提出将其称作"股单"。关于未履行出资义务这一问题的认定,实际上是期望当事人能够给出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实他们已足以完成出资任务。详细而言,当事人个人或是所在的公司常常被要求提供能直接证明其出资已经完全到帐的相关存在的证据;若是其无法提供这类相关的证据,那么法律上就会直接认定其并没有实际的出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股东未出资转让股权受让人是否有相应权利
在股东并未真正投入资金的情况下,其转让股权的法定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然而,若此等股份转让对象并非同为股东的人士,则需知会所有其他股东。当其他股东对此表示认同后,方可与受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时完成相应的股权登记手续。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原股东未实际出资,但其仍需就因公司所负债务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负担适当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资证明书乃是有限责任公司中每位股东权益的显要标识文件,赋予了法定以及形式意义的巨大影响力。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像上市公司那样进行股权划分,然而每一位股东都在自己的出资方面做出了贡献,从而形成了相应的出资额度。出资证明书详细地记录并反映出各个股东的出资状况,因此亦有学者将之称为“股单”。若未能履行出资义务,则需要相关当事人提供资金已实际到位的证据,否则在法律层面将会被判定为未曾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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