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卫生局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某(科兴)塑料厂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诸多问题,便向其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完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车间要加强通风换气,生产工人要配戴有效的防尘防毒面具等。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仍然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执法人员现场作了检查笔录和整改意见。21日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告知拟对该厂罚款2万元至5万元的处罚。该厂提出陈述申辨后,我局决定对该厂处以元的罚款。6月9日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卫生执法人员采取了留置送达,并注明了原因和照相为证。该厂不服,于年7月3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经过:
1.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仁卫罚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不清楚。申请人这企业中旬正式投产,由于企业处于起步阶段,生产的是农资产品,从业人员尚未固定,加之长期停电不能正常生产,所以工人没有进行健康体检,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健康监护档案。被申请人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情况下就对其进行处罚,其处罚显然不当,要求撤销处罚。
2.被申请人称;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某(科兴)塑料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等问题,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仍然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工人未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两次检查时该厂均在正常生产,然而该厂负责人均以生产困难,经常停产,工人未固定等理由,拒不性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监督意见为证,并有当事人的签名。根据《职业病防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处罚。罚款元。我局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应维持原处罚决定。且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时并没有提出违法事实不清的理由。
3.市人民政府受理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以用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无论是什么时候生产,均应对其工人进行健康体检。经监督检查后,仍未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健康监护档案。被申请人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并处2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其行为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而被申请人仅处罚申请人元的罚款,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的规定,决定撤销仁卫罚-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此案因市卫生局未上诉而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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