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变更或归于无效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可撤销的情形
参照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有以下情形出现时,合同当事人可以撤销合同:
1、合同的签订存在重大误解的,受误解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
2、一方当事人以欺诈的手段与另一方签订合同的,被欺诈的一方可以撤销合同;
3、一方当事人胁迫对方签订合同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撤销因胁迫签订的合同;
4、合同签订后,其权利义务内容明显对一方不公平的,弱势的一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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