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时,房屋内的设备设施可以拆除,一般不需要补偿。如果不能拆除,将给予补偿,并按房屋价值计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一)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给予补偿;(2)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3)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二,如何进行房地产估价。是指评估人员对被拆迁房屋的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测量。综合分析相关数据。本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补偿的基础数据,为补偿提供可靠依据。3。评估人员整合被拆迁房屋信息,提出评估意见,确定被拆迁房屋价格,是评估人员的一个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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