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有限合伙企业数量的规定
根据《合伙法》第61条和第75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50名以下的合伙人组成;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应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如果只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解散。根据相关立法者的解释,《合伙法》对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数量的限制是为了防止大规模变相非法集资,但这一规定给许多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带来了经营困难,在许多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中,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数量不到50人,但在实践意义上,合伙人数量突破了50人的限制,一般采用隐名合伙的方式来避免50人的限制,即:,少数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并在工商登记中明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隐名合伙人”,以进行大规模基金私募。
隐名合伙是指双方约定一方将对另一方经营的业务作出贡献,以分担其业务利益和损失的合同。隐名合伙本质上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而不是商业主体。只要双方达成协议,就不需要注册。
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相同,隐名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仅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他们都无权要求外部代表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当公司隐名股东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通过变更工商登记成为突出股东,合伙企业中的隐名合伙人不得要求成为著名合伙人。风险投资有限合伙的处理模式使得《合伙法》第61条关于有限合伙合伙人人数的规定名存实亡。
II。合伙企业的特征(1)寿命有限。合伙关系很容易建立和解散。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时,他们宣布合伙企业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老合伙人的退出、死亡、自愿清算和破产清算可能导致原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新合伙企业的成立。承担无限责任。根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方合伙企业破产,甲、乙三方破产时,虽然丙三方已按合同清偿分摊的债务,但没有个人资产抵销企业所欠债务,其仍有义务使用其个人财产清偿甲方和乙方分摊的合伙企业债务。当然,此时,C有权向甲方和乙方追索。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或多名有限责任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一名合伙人应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能在其出资额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因此,此类合作伙伴通常不直接参与企业的业务管理活动。。换言之,各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更容易发生合伙纠纷。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合伙人投资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将合伙企业财产挪作他用。仅提供劳务而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只能分享部分利润,但无权分享合伙企业的财产。(5)利益分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和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同所有。如有损失,由合伙人承担。合伙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利润和亏损的分配比例;未规定的,可以按照合伙人出资比例或者等额分摊。除非另有规定,使用劳务作为资本的合伙人通常不分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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