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合伙制度中的合伙人数限制有哪些
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三、有限合伙人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人吗
可以,但是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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