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第61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有一名普通合伙人。“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在外部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中国,有限合伙已成为一种与普通合伙并列的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不仅是普通合伙的基础,也是普通合伙发展的高级阶段,具有不同于普通合伙的独特魅力。普通合伙的最大特点是合伙人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的本质是技术与资本、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结合。其合伙成员由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和几名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出资但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事务,并代表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与以往的商业组织相比,相关权威专家指出,有限合伙具有三大优势:一是资本放大效应。假设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由100名合伙人组成,每个合伙人出资100万元,只有一名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经营管理,即普通合伙人以责任为代价承担无限责任,只有100万元可以投资控制1亿元。二是可以避免对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降低经营成本,因为“合伙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缴纳所得税”,有利于有投资经验和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或个人与有资金实力的投资机构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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