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登记部门办理。办理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
1、立合同和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没有抵押物权属证明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来说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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