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研)发〔1990〕37号《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第四条规定: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这里所说的其他罪犯,包括与该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罪犯如何认定立功的请示
赣法(研)发〔199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两院及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第四条规定:立功通常是指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在审判实践中,对《解答》所称其他罪犯是否包括与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因理解不一,直接影响对立功的统一定性和量刑。例如:南昌市熊X华、王XX、万XX盗窃一案,王XX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即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并检举在逃同案犯熊X华藏匿于四川省A市宝轮镇董XX家,经公安机关电告当地将熊X华(判死刑)抓获归案。王XX还按公安人员的要求用电话与同案犯万XX的妻子联系,约万XX见面,公安人员在其约定见面地点将万XX(判十五年)抓获。又如南昌县周XX等盗窃案,主犯周XX抓获归案后即交代了部分犯罪事实,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十五个同案犯家中抓捕罪犯,抓获同案犯五人(均判有期徒刑以上)。上述两案被告人王XX、周XX能否认定有立功表现,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解答》中所称其他罪犯应包括该被告人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理由是被告人没有协助缉捕同案犯的法定义务,其协助公安机关缉捕同案犯的行为应属立功性质,主张对协助公安机关捕获够判有期徒刑以上罪犯的或者协助捕获罪犯多人的,认为有立功表现。王XX、周XX积极主动协助破案人员抓获同案罪犯,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解答》中所称其他罪犯的外延仅指该被告人同案犯以外的罪犯,不包括共同作案的其他罪犯。上述被告人王XX、周XX协助公安机关捕获同案犯,主要是公安机关利用被告人开展侦查工作的结果。不属立功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被告人没有拒绝公安机关的利用,其行为对侦查工作起了有益的作用,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我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一种意见。当否,请批复。
199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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