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与盗窃电缆的区别
破坏电力设备罪与以电力设备为对象的盗窃罪在认定时有时容易混淆,主要是因为后罪的行为人也可能采用了破坏性的手段,也造成了电力设备的毁坏或者财物的灭失。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尽管在犯罪手段上虽然相同,但其行为危害的对象、特别是后果是有明显区别的:
(一)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而盗窃行为指向的一般是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或者电力设备的附属部件;
(二)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危害后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经使电力设备发生爆炸、起火或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而盗窃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既遂的情况下是造成了电力设备的毁损或者电力设备附属部件的灭失,并没有对公共安全构成危险。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破坏电力设备行为的对象以及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来区分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盗窃罪。行为人如果采用破坏性的手段盗窃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或者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附属部件,但没有危及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分别以盗窃论处。例如,行为人盗割尚未安装完毕的输变电路电线或者尚未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外,行为人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理论上的现象竞合犯,应当依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根据盗窃数额的大小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具体确定罪名和适用刑罚。
二、如何算盗窃数额较大
(一)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都指的是盗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两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盗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前提。
另外,对于有情节严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而盗窃一次,不只包括事实上的一次,还包括法律评价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论上的徐行犯。
(二)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
而多次盗窃虽然也被认定为犯罪,但是是有条件的,即一年之内三次以上的入户盗窃或者扒窃。如果不是入户盗窃、扒窃,比如个人所办案件中的在室盗窃,一年内三次以上也不能构成盗窃罪;并且,多次盗窃,一般认为是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依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
但是,若符合徐行犯的要件,由于其徐行的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把数次盗窃行为评价为法律上的一次盗窃行为,各次的数额就可以累计计算。
三、盗窃罪的救济手段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犯盗窃罪,对于盗窃的违法所得以及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返还。如果盗窃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盗窃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以物质损失为限,此处的物质损失包括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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