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公积金提取需要身份证明
四川省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本人Ⅰ类银行储蓄账户。职工身份证明和职工婚姻关系证名来证明职工身份。
二、四川省公积金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患重大疾病提取、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职工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四川省公积金提取委托办理所需材料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原件;受委托书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关于公积金提取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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