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人员和期限
I.根据《劳动合同法》,可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人员,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只能是雇主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雇主不得与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人达成竞业限制协议,否则该协议无效。
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是多少,符合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或者自行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并且期限应连续计算
III.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支付赔偿金,“竞业禁止”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在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后,单位给予员工“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当单位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时,应向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补偿,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禁止期内,每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补偿金额由双方商定。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经济补偿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如果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应支付违约金,他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向雇主支付违约金。该款规定,雇主应同意雇员在公司终止或解散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雇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工人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他应根据协议的定义向雇主支付违约金,即所谓的竞争限制,也称为“禁止竞争”和“避免竞争”,指有特定义务的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企业相同的经营项目。本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和解决竞争对手相互挖角和高端人才窃取商业秘密引起的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人,雇主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工人商定竞业限制条款该条款将工人的保密义务延长至劳动合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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