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所以,养殖场被征收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补偿:
养殖场(鱼塘、养猪、羊、牛等)的征收补偿包括四方面:对地的补偿;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停产停业的补偿;合理的拆迁费用。
其一,对地的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其二,对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有房屋的,最低补偿建筑成本价;有果树的,按照是否属于盛果期进行补偿。
其三,停产停业的补偿:
依照自己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产停业损失,最终按照“停产停业期限”与“停产停业年均收入”的乘积来判断。
第四,合理的搬迁费用:
搬迁自己各种设备、动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费用。
三养殖户涉嫌环境违法被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湖南省长沙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大队今天透露,这个县三户污染比较严重的养殖户已正式移送公安行政拘留。
近年来,长沙县福临镇生猪养殖污水对环境污染严重,长沙县环保局、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多次到该镇进行调查处理,但收效甚微。新环保法实施后,长沙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大了对该镇较大型的生猪养殖户的打击力度,并于2015年1月16日至19日连续四天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
在此次执法行动中,对该镇开物村开农组刘某、西冲村曹家塘组李某、同心村双丰组彭某三户污染比较严重的养殖户进行了重点执法,经查实,该三户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县环境监测站对其外排的污水进行了检测,长沙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大队下达了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经该大队于2015年1月18日、19日复查,上述三户养殖户仍在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拒不执行停止排污决定。
长沙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第四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的规定,大队报请县环保局批准,已将该三户的涉嫌环境违法的情况移送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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