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准确界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关键看动手时是为了防卫合法利益,还是要侵害他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的,还击一方一般应被认为是防卫行为。以往以“和稀泥”的错误执法理念,让社会产生了“谁能闹谁有理”错误价值观。
怎样界限正当防卫与非正当防卫
1、假想防卫
是指一个人由于想象和推测,在认识上产生了错误,把实际上不存在的侵害行为误认为存在,因而错误的实行了防卫,造成他人无辜的损害。
2、事前防卫
即对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图,或者处于犯罪预备状态,尚未构成直接面临的威胁的行为进行先行防卫。
3、防卫挑拨
正当防卫成立的实质在于防卫目的的正义性。如果行为人为达到某种目的,以挑拨、寻衅等手段,故意激怒、诱惑他人向自己实施侵害,而后借口“防卫”,造成他人伤亡的则是防卫挑拨,不是正当防卫。
4、相互斗殴
只要形成相互斗殴,双方的行为就都是违法的,任何一方都不是正当防卫。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害的,都要付法律责任。
所以正当防卫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不是任何时候的防卫都属于正当防卫,只有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制止,而不是因为自己的挑唆、诱惑导致他人侵犯自己而导致自己出手的行为,因此在实际生活中需要区分清楚什么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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