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不仅仅是破产清算,还包括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留下广泛的业务空间,从重组方案的设计到具体执行,以及担当管理人负责监督重组方案等,律师都可以介入。这既是一个新的机遇,也是一个新的挑战。
[1]见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第70条——第94条)。此外,新法阐述重整制度的还有第2条、第7条、、第134条,总共28个条文。
[2]《企业破产法五大问题解读》,王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中国人大》2006年第17期。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章管理人制度。
[4]参见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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