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受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被送达人无理拒绝诉讼文书时,被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被送达人的住所,具有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是被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民诉中支付令是否可以留置送达
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一般是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通过留置的方式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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