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的特殊情况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9:46:06 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在条约义务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管辖权,其中,涉及地区管辖权的包括:

,在中国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逮捕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船舶上犯罪,由犯罪后船舶原停泊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航空器上犯罪,由犯罪后航空器首次降落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管辖权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有关协议确定。未达成协议的,由犯罪后列车首次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犯罪,由公民主管地或者原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p>II。如果罪犯被发现在服刑期间错过了一项罪行或犯下了新的罪行:

1。正在服刑的罪犯被发现有其他未经审判的犯罪,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罪犯服刑地点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点或者新发现的主要犯罪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越狱犯罪,在犯罪地被抓获、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被逮捕押送回监狱后发现的,由服刑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和被告人中的一人或者两人是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是香港、澳门、台湾的一个单位的,由犯罪现场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来自香港、澳门或台湾的同胞告诉他,他将出示其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证、回国卡或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证据

<P>5。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处罚的,由外国人入境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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