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机构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义务人一般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并非所有医疗机构均可成为适格的被告。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或者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机构,而且具有独立的可合法处置的财产,也可以成为被告,即可能的赔偿义务人。
(二)医疗产品生产商、销售商
在因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后出现损害后果时,患者可以向生产、销售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索赔,后者即为此类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义务人。但是,除非患者是在医疗机构外自购医疗产品,否则患者很少单独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提出索赔。
(三)血液提供机构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一、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范围是怎样的
医疗产品侵权责任的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二、医疗损害构成要件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总结出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而“医务人员”则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工作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且这些人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二)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的事实
在医院进行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
该要件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医患双方自始就不存在医疗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医方侵害患方合法权益的事实,也谈不上患者因医方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我们这里没有强调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便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事实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权益,只要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只要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医疗行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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