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第二检查分局在案件稽查中发现,个别酒楼结帐时给消费者不仅提供假发票,而且发票上盖的是与消费酒楼近乎同名的假公章,以此巧施障眼法,偷逃国家税款。其大致做法是:私刻一个与经营酒楼近乎同名的假公章,如本是XX大酒楼,而给消费者的假发票上所盖印章却为XX海鲜大酒楼,酒楼名称虽相近,但却多了关键的海鲜二字,消费者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误以为是该消费酒楼,以致事后识别出是假发票而投诉于税务机关时,因被投诉人名称与假发票上印章不符,在没有有力证据(如在经营场所查到假公章假发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对其实施处罚。因此,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是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在取得酒楼发票的同时需多一份细心,谨防取得同名假发票。(于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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