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知情权是维护患者利益、改变其相对弱势地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措施和风险,并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尤其对于有危险性的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通过赋予告知义务,患者能在了解风险、成本和收益的基础上自由选择,维护其利益。
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在医疗活动中享有了解自己病情、治疗措施以及风险的权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并及时解答其咨询。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患者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让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成本和可能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的相对弱势地位。
患者的知情权是维护其自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履行告知义务,让患者了解病情、治疗措施及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需向患者家属说明并获得书面同意。通过这样的措施,患者能够在了解风险与利益的基础上自由选择,维护其利益,改变相对弱势地位。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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