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店铺内物品遗失需否由店员负起赔偿责任的事宜,主要还得视乎实际情形而定。
以下对此进行详尽阐述:
若店员未能切实履行自身职责,譬如由于疏忽大意而导致物品丢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店员很有可能需要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类案例中,赔偿责任的大小往往与其失职的严重性密切相关;
例如,倘若因店员的疏忽导致大量物品遗失,那么店员可能需要全额赔偿。
然而,若物品遗失系由第三方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致,则店员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若店员确实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其所应承担的经济损失可从其薪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出其当月工资的20%,同时,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店员须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以上即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您在此类问题上有所困扰或者希望获取更为专业的意见和建议,敬请咨询专业律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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