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公司开了授权委托书,证明你代表公司去参与招标投标的事项,你就能代表公司。具体做法是:
(一)在投标预备会,注意听招标方介绍的情况,记录好带回公司交给领导就行了。
(二)开标时,按时到达地点,千万不要迟到,记录好所有公布的所有投标人的报价,按主持人的指示做。
(三)看招标文件是否要求投标人唱标,如果不要求委托代理人只需要等待唱标唱到你公司时,出示你的委托协议书及你本人身份证原件,等到唱标完毕,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就可以了。
1、从法律角度上面看:授权书只要授权事项清晰、授权人盖章、法人签字、被授权人签字、日期等几个关键点符合要求,那么授权就是成立的,而且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从实务角度:投标预备和开标活动也可以参加,但记带好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原件,招标公司的人更不会也不可能检查你的员工证或者劳动合同的。其中:
(1)投标预备会除了带好授权书和证件,建议公司同时安排技术工程师参加,以便更清楚的了解工程招标的技术要求。
(2)开标也一样,除了带好带齐资料,提前到达开标现场外,只是多了对开标内容签字确认的环节而已,没什么神秘的。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委托合同具有特别的性质,其成立大多数建立在当事人信赖关系的基础上。委托人选择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其对受托人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为基础的。而“信赖”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一方当事人对相对人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就应允许委托人或受托人随时解除合同而不需要给出其它理由。因为一旦这种信任关系不复存在,即使合同仍然有效也很难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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