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纠纷由哪个部门协调
时间:2024-01-05 14:43:20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同纠纷可选择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审计纠纷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工程结算纠纷由预算部处理,其他部门配合;结算审核应客观公正,不受干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由相关部门处理;被审计单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而审计活动当事人可以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被审计单位是行政主体,可得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是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则是行政相对人,救济方式包括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针对工程结算纠纷,处理方式以预算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完成。预算部将结算资料交由相关成本控制人员进行资料符合性审核,对于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补充的结算资料,通知工程部在要求的时间内整改,补充。预算部根据经符合性审核后的结算资料,收集相关审核依据资料。专业审核人员根据完整的、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工作,任何部门及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无理干涉结算审核工作,以免影响结算审核的客观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与合理性。

另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工程结算纠纷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而根据《审计法》修订后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而审计活动纠纷的解决途径则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工程结算纠纷中,预算部门是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其他部门需配合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应保证客观真实性、公正性、合法性与合理性,任何部门及人员不得干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审计单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决定表示异议。最终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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