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纠纷律师
时间:2024-01-05 14:43:18 4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纠纷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工作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并发现错误、纠正弊端、防止舞弊、改善管理,保证工程项目目标顺利实现的活动。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而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其履行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的最终价格,决算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家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在建设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有关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偏差、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以及工程造价的技术性问题都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因此,为妥善处理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沟通与协作:有关各方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及时反馈审计结果和建议,共同解决问题。

2. 严格审计程序:审计机关应严格审计程序,确保审计过程的公正、透明,以避免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3. 加强法律支持:有关各方应加强对审计监督的法律支持,确保审计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 及时处理纠纷:有关各方应及时处理纠纷,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纠纷对项目的影响。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安全的重要手段,有关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审计程序的公正、透明,以避免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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