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审计纠纷
时间:2023-04-07 14:22:00 4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工程项目建设前期阶段审计职责范围

参加项目现场落实:依据使用单位项目申请报告,参加项目现场落实,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参加项目论证会:对已经过现场落实的项目,依据基建科的施工方案,提供意见和建议,使施工方案技术上更加可行,经济上更加合理;审核工程预算、制定标底价:依据国家、集团公司的相关政策,基建科完善后的施工方案,审核企管科报送的预算书,以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依据审核的工程预算价,结合工程情况制定标底,该标底经领导认可后,做为招(议)标标底价;以监督者身份参加工程招(议)价。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审计职责范围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工程结算:依据企管科报送的工程资料、结算书,到施工现场进行实际查勘,按照国家、集团公司的相关政策审核结算书。

三、施工审计纠纷的原因

1、审计的概念:审计是独立检查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结算的概念: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其履行情况)向建设单位提出的最终价格。

决算的概念: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国家报告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2、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范围,《审计法》第3章,第2、3、19、23、33、38条

3、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宪法》第109条,《审计法》第3、4章《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5章,第37、40、41条

4、纠纷成因分析:有关各方对审计监督权的认识偏差是导致审计纠纷的重要原因;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可能导致纠纷;工程造价的技术性问题。

四、施工审计纠纷处理途径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审计活动当事人可以采取的纠纷解决途径:首先确认审计活动中各方的行政法主体资格;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被审计单位是行政主体,可得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方式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以外的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是行政相对人,救济方式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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