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范本。
第1条第1条合伙企业第1条合伙企业的目的合伙企业第1条合伙企业第1条合伙合伙企业的目的:合伙企业的合伙合伙合伙的目的: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U(其他合伙人按上述项目的顺序填写上述项目的顺序顺序顺序)))第1条第1条第1第1条第1条第1条第1条第三条合伙项目范围:第四条合伙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五条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1)合伙人(姓名)以人民币出资。(其他合伙人按上述顺序列示)
(2)每个合伙人的出资额(年、月、月)我们将在当天结束前收到。(3)合伙企业的总投资为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财产,不得任意分割。合伙企业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归个人所有,届时返还。第六条盈余分配和债务承诺。合伙企业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工作、共担风险、自负盈亏。(1)收益分配:按比例分配。(2)债务承诺: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不足时按比例清偿。
(特别说明:收益分配和债务承诺可根据各合伙人的投资或平均分配情况商定。出资比例没有约定的,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摊。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还款后,另一方应在10天内按比例向另一方付清应承担的部分。)第七条加入、退出和投资的转让。(1)加入帮派。
1。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必须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确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撤回。
1。自愿退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理由出现;(二)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三)合伙人继续合伙的理由参与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业,但不得影响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伙:(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个人资不抵债;(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份额。提款生效日为实际发生之日。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罢免:(一)不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三)执行合伙事务行为不当;(四)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原因。
解除合伙人职务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合伙人。开除自接到开除通知之日起生效,被开除的人应当退出合伙企业。对驱逐出境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驱逐出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将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该合伙人进行结算。(3)转让出资。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视为该第三人进入合伙企业,转让人不进入合伙企业的,视为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取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在合伙协议修改时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对于小型合伙企业。)(2)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其职权如下:
1。对外开展业务,签订合同;
2。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
3。销售合伙产品(商品),购买普通商品;
4。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1)合伙人的权利:。管理、决定和监督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人人都有投票权。
2。合伙人享有分配合伙权益的权利。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应当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合伙企业积累的财产应当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权退出合伙企业。(2)合伙人的义务:。依照合伙协议维护合伙企业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企业经营亏损的债务;
3。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0条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所得、利益属于合伙企业的,所造成的损失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11条合伙企业的延续。(一)退出合伙企业的,其余合伙人有权以原企业名义继续经营原企业的业务,也可以选择和吸收新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二)合伙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根据已故合伙人继承人的选择,继承人可以提取继承人应当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或者接受继承人作为新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继续经营。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企业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所有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没有法定数量的合伙人;
4。合伙事务已经完成或者不能完成;
5。合伙企业被依法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解散合伙企业的其他原因。(2)合伙企业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应当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全体合伙人指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由合伙人或者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及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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