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如何确定
时间:2023-06-28 10:44:50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挂靠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法院应当严格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该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妥善处理。

施工合同是在质监站备案。我们可以很明确地知道,施工合同的备案人必须主动带齐有关的施工资料到质检站这个地方,去依法办理与合同备案相关的各项必备手续。这些规定都是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具体说来也就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正当的财产权益。

一、施工合同需要备案吗

需要,施工合同备案方法包括: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信息打印;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九十条,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七百九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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