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城港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在哪办理
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4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农林水事务审批窗口51号
二、防城港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防城港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受理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治理地点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
2.依法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
3.资金有保障;
4.治理方案经过专家技术论证。
四、防城港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第六条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填写治理申请表。其中有关治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治理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拟治理沙化土地的四至界限、面积、治理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治理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工作人员对提出营利性治沙活动申请涉及的沙化土地以及提交的有关文件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和调查。核实和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
第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防沙治沙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二)治理的沙化土地范围、四至以及面积;(三)治理的沙化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情况,以及发放有关权属证书情况;(四)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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