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体能否从事营利性活动
社会团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范下,确实拥有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可能性。
1.这种营利性活动的本质在于其目的并非为了向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分配利润,而是更多地服务于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
2.社会团体法人可以经商,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经营所得能够直接转化为出资人、设立人或会员的个人收益。
3.这种制度安排旨在确保社会团体的非营利性质,防止其沦为私人谋利的工具。
因此,虽然社会团体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但其利润的使用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管。
二、社会团体的设立行为与程序
社会团体的设立行为与程序在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
1.设立社会团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生前行为,并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这体现了社会团体是基于共同意愿和目的而设立的。
2.设立行为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订立设立合同和制定章程,这些文件不仅是社会团体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其日后运作的基本规范。
3.社会团体的设立程序在不同国家可能有所差异,但一般都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三、社会团体的设立人地位与解散条件
社会团体的设立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其地位将转变为社团法人的社员。
1.作为社员,他们享有参与社团管理、决策和监督的权利,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1)设立人在完成社会团体设立后,并不意味着他们与社团法人之间必然存在紧密的联系。
(2)在某些情况下,设立人可能仅仅是出于公益目的或共同利益而发起设立社会团体,并不直接参与其日常运作和管理。
2.关于社会团体的解散条件,与设立人的地位不同,它更多地受到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的约束。
(1)在社团法人中,社员可以依决议自动加以变更或解散,但这必须符合社团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财团法人中,由于其设立目的通常是为了追求公益事业,因此其解散条件更为严格,需要由特定机构(如法院或主管机关)依职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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